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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训诫、警告典型案例
来源:同心县司法局 发表日期:2025-03-28

训诫案例。社区矫正对象文某,编造请假理由且次提供虚假保证人联系电话欺骗工作人员态度散漫、尊法守法意识淡薄,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训诫处分一次。

警告案例。社区矫正对象马某,在矫正期间逃避监管,无假外出、人机分离、不按照规定打卡,被司法所发现后拒不承认违规行为,与工作人员发生言语冲突,矫正态度较差,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此,同心县司法局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六)项,《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三)、(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警告处分一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三个月。

教育警示及效果。同心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按规定对违规的社区矫正对象下达训诫、警告决定后,及时开展警示教育谈话,教育其社区矫正实施的目的是让有机会借助政府、亲人的帮助更好地反省犯罪行为、回归社会,缓刑”≠“无刑更不是无罪释放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若不思悔改,以身试法,则将自食其果,身陷囹圄。社区矫正对象表示通过学习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的案例后,今后一定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严格约束自我言行,顺利度过矫正期。

小司寄语。社区矫正对象切莫怀有侥幸心理,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局定期通过多种信息化核查方式及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违规情况,靠欺骗隐瞒等手段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最终只会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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