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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司法局依法对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警告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来源:同心县司法局 发表日期:2025-03-03 访问量: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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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简述。社区矫正对象马某,在矫正期间不服从司法所管理,以不假外出、人机分离、不按照规定打卡、伪造打卡照片的方式故意逃避监管,在被司法所发现后拒不承认违规行为,与工作人员发生言语冲突,矫正态度极差,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此,同心县司法局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决定给予其警告处分一次,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三个月。

教育系上法律“安全绳”。在对其进行警告谈话时,首先要求社区矫正对象马某认真学习被依法给予训诫、警告、逮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等案例,接着工作人员对马某进行了严肃教育,告诫其还在矫正考验期,在这期间如果被给予训诫、警告或者治安管理处罚、再犯罪等符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条件,都有可能被收监执行。告知其已经被给予一次训诫、一次警告,现在已经“一只脚”踏进了监狱门口,要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社区矫正不代表可以任意妄为。谈话结束后,马某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会积极配合司法所和司法局工作。

小司寄语。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要珍惜当下社区矫正的机会,认真悔罪悔过,从别人被给予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中吸取教训,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要努力提高道德和法律素养,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按照规定每日在“矫务通”APP上打卡签到,按时完成矫正任务,从思想和行动上真正悔过和反思,积极转变,努力争取以感恩之心和崭新面貌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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