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县乡村振兴局编制了《同心县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得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同心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ongxin.gov.cn)上查阅本《指南》。
同心县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乡村振兴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主要包括县乡村振兴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2、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与我局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以我局名义发布或者我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业务信息(主要包括动态管理工作推进情况、防贫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准备情况、东西部协作工作推进情况、政策解读、规划计划、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同心县政府门户网站网(http://www.tongxin.gov.cn)。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县乡村振兴局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同心县乡村振兴局办公室(208室)
咨询电话:0953-8022754
传真号码:0953-8022754
通信地址:同心县人社局二楼乡村振兴局
邮政编码:751300
(二)申请方式
1.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同心县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我要申请”,填写并提交《同心县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以在本单位办公室领取。
2.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填写《同心县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同心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寄送同心县乡村振兴局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本单位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三)申请处理
县乡村振兴局在收到《申请表》并登记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7、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我局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联系方式。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局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953-8022754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8:30--12:00; 14:30--18:30
冬季:8:30--12:00; 14:00--18: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或者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