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12/2022-00001 发文时间 2022-01-05
发布机构 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加快植绿增绿护绿步伐的实施方案
同心县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加快植绿增绿护绿步伐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推进山林生态价值转化增值、生态效益优化提升、生态环境持续好转,不断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盘活林地林木资源,放活经营权,助推乡村振兴战略。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聚焦先行区建设,围绕“到2025年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17%”目标任务,以放开放活、赋权赋能、增值增效为核心,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着力推进市场化改革、促进规模化经营、完善社会化服务,重点培育绿化主体、增加绿化投入、提高绿化效率、加快绿化步伐,加快建立缺林少绿、生态脆弱地区集体林业发展新机制,实现国土增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全面助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有序推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治林治草,依法行政,先易后难,重点突破,通过山林权改革,推进林业和草原高质量发展。

——坚持生态优先、植绿增绿遵循生态系统发展规律,以增值增效、植绿增绿为核心,深入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全面推进山林长制改革,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把住资源利用上线,确保森林和草原生态系统稳定,促进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夯实先行区建设绿色基底

——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保障林业收益权,以市场化改革促规模化经营,大力培育绿化主体、增加绿化投入、提高绿化效率、加快绿化步伐。以山林权确权为基础,以“三权分置”改革为龙头,放活经营权,赋予山林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融资、入股、合作等更多权能,使林农手中的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

——坚持系统谋划、分类施策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坚持问题导向,破解国土绿化困局,打通生态建设堵点,补齐财政金融政策短板,形成各类社会主体多元化投资生态林业建设格局

(三)主要目标。以放开放活、增值增效、植绿增绿为核心,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保障林业收益权,以市场化改革促规模化经营,大力培育绿化主体、增加绿化投入、提高绿化效率、加快绿化步伐。推动山林权价值转换增值,生态效益优化提升,生态环境持续好转。全面推行县、乡、村三级山林长制,形成以护林员包山头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到2022年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12%2025年达到17%,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65%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山林权确权登记。

1.厘清山林资源地类界线针对地类重叠、权属不清、四至不明、登记不准、证地不符等问题,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国土空间规划、林地变更数据,以同一张底图、同一平台基础,委托第三方公司全面核查山林地资源,合理划定地类界线。先行选择矛盾较少、条件成熟、群众积极性较高的村组进行试点,每个乡镇至少选择3个行政村,20219月底底前完成所有试点村地类核查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整体稳步推进,力争202112月底前完成所有乡镇地类核查工作,全面解决历史遗留山林资源地类界线与实际不符的问题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管委会

工作职责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供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制定国土空间发展规划和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各乡(镇)管委会配合具体开展山林资源确权登记。

2.明晰生态移民迁出区山林(草)地权属。本着尊重历史,统筹兼顾的原则,对整村移民迁出区的集体山林地、草地,由乡镇审核收回原承包使用权,转为国有,划归生态林场管护,用于全县生态建设,生态移民户和劳务移民户继续享受退耕还林、草原奖补等政策,直至政策结束对非整村搬迁的,在迁入地已分配土地且户籍已迁转的农户,收回其承包山林地、草地,公示注销迁出户的林权证、草原证,收回的林地、草地确权村集体,继续享受退耕还林、草原奖补等政策,直至政策结束;对户籍未迁转的农户,督促和鼓励将户籍迁出到居住地,原则上继续保留其山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山林(草)地由乡镇集中统一规划管理,重新签订经营权,农户继续享受退耕还林、草原奖补等政策,直至政策结束。分步推进生态移民迁出区山林草地确权,20218月底,分类摸清移民迁出区山林地面积及四至界限;202112月底,按照工作方案明晰移民迁出区山林地权属;20226月底,依法依规确定移民迁出区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管委会

工作职责: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国有、集体山林(草)地权属;各乡(镇)、管委会负责梳理统计未搬迁农户享受退耕还林(草)政策情况。

3.推进山林(草)地不动产登记。山林(草)权明确的由权利人申请,不动产服务中心对原依法颁发或已登记但尚未向权利人发放的林权证、草原证登记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换)发不动产权证。依法开展山林(草)权不动产登记,申请一宗、受理一宗、调取一宗、整合一宗。补充完善矢量数据,实现林草资源应确尽确、应登尽登。根据地类划定进度,持续推进山林草地不动产登记,2021年底试点推进3个行政村的确权发证,2022年底实现县域全覆盖。依据全县枸杞产业发展现状,对菊花台枸杞种植有限公司和下马关德谷枸杞种植有限公司种植的枸杞进行所有权确权,鼓励企业进行林权抵押贷款。对润德庄园枸杞所有权确权给当地移民户,针对润德公司已流转5年以上实际现状,依规为企业办理经营权登记,并试点为企业办理经营权抵押贷款。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管委会

工作职责: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核发不动产证;各乡镇(管委会)负责开展林地、草地权属的核实工作。

(二)放活山林(草)地经营权。

4.盘活山林(草)地经营权,鼓励山林(草)权经营流转。按照产权规律和林(草)经营特点,分置和界定山林(草)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农户通过承包获得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依法享有对承包林(草)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山林(草)权抵押、担保权利。引导林地(草)地经营权向家庭林(草)场、造林(草)大户、专业合作社等新型主体流转。经营权流转期5年以上(含5年)的,经营主体可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权确权登记,保障经营者有稳定的经营预期。一是盘活农田林网和主干道路绿化资源,结合政府养护补贴项目,鼓励农户承包,盘活经营权流转。二是盘活文冠果等生态经济林资源,鼓励企业和个人承包、经营生态经济林,支持企业和个人发展林下养殖、种植等,提升生态经济林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三是盘活灌木林资源,在林草部门的管理指导下,合理开发柠条种子采摘、生物质颗粒加工、林下养殖等综合利用,增加经营者收入,有效提升管护效果。四是盘活草原资源活力,鼓励养殖大户承包草原,充分开发利用饲草资源。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管委会)、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工作职责:财政局负责制定山林权交易奖补政策;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管委会)负责组织农村集体经营合作社积极参与山林地经营权流转。

5.创新林(草)权抵押贷款模式。将山林(草)权抵押贷款融资纳入全县金融支持农业发展范围,统筹考虑、一体推进。开展“林业+金融”战略合作,开发符合林业特点的林(草)权抵押贷款金融产品,推广林权信用担保贷款、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贷款融资模式,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力度,对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按照自治区财政扶持意见给予新增林(草)权抵押贷款额度给予0.3‰奖励。支持重点林业企业发债融资,依据自治区财政扶持意见对发债规模给予2%的补贴。支持企业使用山林权抵押贷款,符合条件的按照贷款额度的2%给予一次性贴息。积极培育有实力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建立健全森林保险制度,加大保险补贴力度,按照2‰的投保费率,给予不低于20%的保费补贴。

牵头单位:财政局

责任单位: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工作职责:财政局负责制定山林权交易财政扶持政策,积极培育有实力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担保机构;金融机构提供符合林业特点的林权抵押贷款金融产品,推广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保险公司等建立健全森林保险制度,对林权抵押提供担保。

6.鼓励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总结推行田老庄乡天台山光彩林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生态观光林的成功经验,将具备统一管理条件的集中连片山林地,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模式,实行专业经营管护。鼓励成立以集体为主,个人、企业参与的股份制林场,纳入林场系列经营管理。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在自然资源(林草)局统一规划指导下鼓励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经营活动,可以利用林(草)间空地放置临时设施和建设必要的管护、生产、储藏等设施,相关用地均可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理用地手续,面积不超过经营山林地的10%。经营主体依法享受国家有关财政补贴和农业产业惠农政策。社会主体承包管理的生态林,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

牵头单位:财政局

责任单位:财政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

工作职责:财政局、工信局负责积极引进有责任心、实力强的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化造林;自然资源局负责引导开发公益林,推动发展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等经营活动。

7.加快培育绿化主体。结合我县生态建设实际,不仅要充分考虑普通农户的利益,切实维护好农户山林地承包权,而且要构建有利于新型绿化经营主体发展的体制机制,一是推行以林养林,鼓励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以龙头企业为牵引,以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的多样化、多层次绿化主体和经营主体,力争2025年底培育新型绿化经营主体10家以上,其中培育文冠果茶、油深加工企业5家,林下、草原养殖企业3家,枸杞深加工企业3家;支持发展林下经济,把林下经济纳入现代农业发展范畴,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结合同心县生态经济林发展现状,规模化发展林草、林药、林菌、林菜、林粮和林禽、林蜂等林下经济,有效提升生态经济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设立林下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创建国家和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对新增国家及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以及经监测复核保留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称号的予以奖补。鼓励发展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力争2025年底培育专业大户、合作社5家以上,提高技术、装备、品种选育能力和水平,搭建林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探索开展合作经营、代管经营业务,推进林下经济产业发展现代化。二是推行以地换林,探索林地综合利用、发展生态旅游、异地配套建设用地等盈利模式,鼓励工商企业以独资、合作、股份制以及PPP模式投资国土绿化、荒山造林、生态修复等。企业占用林(草)地的,在做好林评、草评的基础上,按照11的比例在无林林地上种植林木(乔木林);允许社会主体对国有未利用地、荒山荒地造林绿化,营造经济林面积不超过30%,其他营造生态林。对承包荒山面积1000亩以上且绿化的经营主体,承包造林地10%的面积可用于建设林业生产辅助设施,修筑其他工程设施的,地方政府再配套3%的建设用地指标,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鼓励农户发展庭院经济,支持个人在房前屋后见缝插绿,植绿增绿,赋予国土绿化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进行经营权确权登记;引导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冠名等方式营造林(草),明确相关权益,加强抚育管护,让经营主体愿意去投、愿意去造、愿意去管。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

工作职责:自然资源局负责发展文冠果、枸杞等特色经济林产业,并对各类绿化主体在林业发展用地给予支持;财政局负责制定因绿化主体工作突出的奖励办法、制定出台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扶持政策;农业农村局负责发展葡萄酒小镇的建设,培育一批葡萄酒酿造企业。工信局负责搭建林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为林下产品交易做好服务。

(三)提升林业附加值。

8.延伸拉长产业链条。出台支持林产品精深加工的政策措施,扶持发展林产品精深加工、冷链储运等生产环节,引进深加工企业,支持企业建设林产品加工厂,鼓励入住高新技术产业园,加快林业一二三产业全面升级。推进林业与旅游、康养、体育、教育、文化、会展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新业态、新品类,推动林业产业与互联网经济融合,提高林业产业链的纵向延伸和横向扩展。促进上下游产业链联动发展,加快生产模式和产品创新,推动颗粒饲料加工、生物质燃料林草饲养等精深加工和林副产品开发。尤其是加大推进文冠果后续产业链的研发力度,在成立文冠果专家工作站的同时,引进企业重点开发文冠果茶、化妆品、神经酸等,提升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水平。

牵头单位:工信局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文化和体育旅游局、各乡镇(管委会)

工作职责:工信局负责引进企业扶持发展林产品精深加工、冷链储运、溯源营销等生产环节,支持企业建设林产品加工厂,鼓励地方创建产业园;自然资源局负责引导发展枸杞、文冠果、同心圆枣等一二三产业全面升级,提升产品附加值;各乡镇(管委会)具体配合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在本乡镇发展林产品精深加工。

9.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生态旅游统筹纳入全县文化旅游重点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允许自然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生态旅游景区资源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转让、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投资生态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项目、商业网点、游客接待等经营服务项目,结合红色旅游,打造天台山、莲花山等生态旅游景点。依托城东防护林现有资源,结合每年的义务植树活动,打造建设建设具有独特价值的生态植物园。

牵头单位: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管委会

工作职责: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将生态旅游统筹纳入全县文化旅游重点特色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各类资本投资生态旅游;各乡(镇)管委会配合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在本乡镇发展森林体验、森林康养产业。

(四)完善山林权交易市场体系。

10.增设交易窗口,规范交易行为。2021年底前完成在不动产服务中心增设森林、草原不动产服务窗口和经营权登记窗口,确定工作人员,配套办公设施。明确交易范围、方式、程序、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加强对林草资源流转交易的指导、服务和管理,规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交易公开、有序、合法、依规进行。推行使用山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档案管理,探索建立山林权流转合同鉴证制度,保护山林权承包和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单位:审批局

工作职责: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林草资源交易规则,推动山林权交易服务窗口模式,有序、合法、依规推动林权交易。

11.建立林业资源价值评估机制。依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或引导培育第三方评估公司,对需要进行林草资源资产转让、拍卖、抵押、租赁、结算等涉及交易的资产进行评估,作为森林资源资产市场化交易和政府回购定价基础。推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建设,按照公平性、公开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制定森林资源评估实施细则,规范引导评估机构健康发展。建立黑名单制度,严格约束评估机构行为。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工作职责:市场监管局对森林资源资产转让、拍卖、抵押、租赁、结算等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交易公正公平;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森林资源评估实施细则,培训一批专业评估人员。

12.积极做好碳汇林交易盈利基础工作。为了实现我县林草碳汇交易盈利,通过造林、森林资源管理和减少毁林等活动,吸收或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实现中央要求的碳达峰及碳中和目标。一方面,通过植绿增绿、林(草)管理和减少毁林(草)等活动,吸收或减少大气中的氧化碳;另一方面,依托自治区碳汇交易体系,探索建立碳汇计量与监测体系,用科技手段加强对二氧化碳的排放实行双控减排。按照谁承包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主体承包山林草资源,国有、集体碳汇收益,社会主体承包的林草碳汇收益归经营权人所有。加强对林业碳汇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在全社会倡导绿色、低碳、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公众造林固碳意识。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确定我县碳吸收量和碳排放量及实现碳中和所需碳汇林面积,鼓励碳开展碳汇造林横向补偿。委托第三方或成立同心县农林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林业碳汇开发项目合同的签订及配合开发,交易等工作。实行谁承包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主体承包山林草资源,国有、集体碳汇收益,继续用于全县生态建设,社会主体承包的林草碳汇收益归经营权人所有。加强对林业碳汇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在全社会倡导绿色、低碳、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公众造林固碳意识。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工作职责:自然资源局负责积极与相关碳交易公司进行了业务衔接,全面掌握林业资源家底,积极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发改局负责将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纳入碳汇交易;各乡(镇)管委会、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在全社会倡导绿色、低碳、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公众造林固碳意识。

(五)健全服务体系。

13.强化技术服务。优化一线林业草原技术人员结构和供给,制定出台支持基层林草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聘任政策措施,鼓励“懂林草、爱农村、爱农民”的林草技术人员向基层流动,优化山林权改革一线技术人员结构。加强林业实用技术人才培养,培育一批“土专家”“林秀才”。持续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以政府购买林业技术服务为引导,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加强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引进示范推广,探索建立林草技术服务联合体。结合我县林草发展现状,成立同心县文冠果专家工作站,指导文冠果林下产业发展及文冠果产品精深加工。

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局 、各乡镇(管委会)

工作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培育一批“土专家”“林秀才”,结合科技特派员制度,引进一批先进技术人才,加强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引进示范推广;各乡(镇)、管委会积极为山林权改革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14.全面推行山林长制。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全面推行山林长制部署要求,结合同心实际,制定同心县全面推行山林长制实施方案,成立山林长制改革办公室,探索林长制与山长制在林草资源保护、生态修复、国土绿化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和互为融合的途径。2021年底前建立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山林长管理体系,护林员(天保、公益护林员包国有、生态护林员包集体)包山头的网格化管理模式,构建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监管严格、运行有序的森林草原保护发展管护新机制。探索补偿管护、合作社管护和购买服务式管护等新模式,全方位管好刀口、火口、灶口、牲口,保护好林草资源。运用“互联网+林(草)业”等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生态资源监测、业务可视化等方式,推进山林(草)资源管护的智慧升级、更新换代。创新执法监管方式,深化森林草原综合执法改革,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善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体系,健全火灾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人员技能培训,提高实战扑火能力。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局、各乡(镇)、管委会

工作职责: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制定山林长制,探索山林长制在林草资源保护、生态修复、国土绿化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和互为融合的途径,管理好、保护好山林资源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负责山林地环境监测工作;各乡(镇)、管委会是山林地保护的具体责任单位

15.健全交易纠纷调处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山林(草)地改革产生纠纷调处纳入各级司法调解机构。建立健全经营纠纷调处工作管理制度,加大林地、草原流转经营纠纷调处力度,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增强林业草原经营主体产权法治观念和契约意识。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经营纠纷处置工作机制,开设林草法律救助绿色通道,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牵头单位:司法局

责任单位:信访局、各乡(镇)、管委会

工作职责:司法局负责协调处理山林权改革矛盾纠纷的调节处理,加强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信访局负责山林权改革各类信访案件的查处和协调工作,推动山林权改革顺利进行;各(乡镇)、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到萌芽状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山林权改革在县委深改委领导下开展,县委深改委增设山林权改革专项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专项小组组长,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林草),具体负责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各乡(镇)、管委会制定明确时间节点、细化工作任务,推动措施落地。

(二)加强宣传力度。山林权改革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立足先行区建设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关系全县生态建设大局和高质量发展,涉及社会多方面特别是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各部门要全方位、多渠道广泛宣传山林权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入解读相关政策,正确引领改革方向,特别是针对全县林草资源地类重叠、权属不清、四至不明、登记不准、证地不符等问题,要引导群众立足长远利益,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群众内生动力,自觉融入各项改革工作,营造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浓厚氛围。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部门要结合业务职能,积极支持现代林业高质量发展。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山林权改革落到实处。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确保山林权改革运行各项资金到位。农业农村局要将购置林业生产机械纳入政策补贴范围。水务局和供电局将山林地经营用水、用电纳入优惠范围,享受农业同等政策。

(四)完善考核机制。加强山林权改革指导、督查和考核,重要改革事项实行“一事一议”,重大建设项目“一站式”审批,推动改革举措、建设项目快落地、早开工。山林权改革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山林权改革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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