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324001/2023-0008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05-15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发布日期:2023-05-15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心县高污染禁燃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同心县高污染禁燃区划分方案》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同心县高污染禁燃区划分方案


一、总则

1.划分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同心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等有关规定,结合同心县实际建设情况,现就加强同心县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制定本方案

2.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日);

3)《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2019326日);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59号);

5)《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428日);

6)《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20173月28日);

7)《同心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年)》;

8)《同心县县城供热专项规划(20152030年)》。

3.划定原则

1)统一划定,分步实施

同心县政府统一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划定区域内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

2)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以淘汰中心城区燃煤锅炉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加快中心城区集中供热、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提供保障。

根据《同心县县城供热专项规划(20152030年)》,规划供热范围为北到工业园一路以北300米,南至西征路,西至福银高速,东到宝中铁路。

3)结合发展,适时调整

为了推进同心县禁燃区的建设,同心县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适时划定禁燃区范围。

二、禁燃区分类

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禁燃区(一般)、Ⅱ类禁燃区(较严)、Ⅲ类禁燃区(严格)。

Ⅰ类禁燃区: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焦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5%;兰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10%

Ⅱ类禁燃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Ⅲ类禁燃区:煤炭及其制品;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和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根据生态环境部20173月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结合同心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同心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Ⅰ类。

三、禁燃区划定范围

根据《同心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年)》和《同心县县城供热专项规划(20152030年)》规划范围,结合同心县实际建设情况,主要将同心县城建成区划分为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体划分范围如下:

同心县中心城区:即北到金桥巷(渡槽),南至平原路以南800米连接洪泉沟(北沟),西至国道344,东到农民街区域划分为高污染禁燃区。

同心县禁燃区分布见图1

四、禁燃区实施时限

1)自20234月起,在禁燃区内,除经依法批准的火力发电、集中供热等企业外,禁止销售、燃用相应高污染燃料。

2)禁止新建、扩建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及其他设施;已建成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自20234月前停止使用、并拆除,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禁燃区内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小于0.5%、灰分小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的设施除外。

3)对禁燃区内超出规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住建局等执法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同时应加快推进禁燃区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工程建设。

五、禁燃区控制措施

1)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2)禁燃区内各级政府或管委会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工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及豫海镇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觉淘汰高污染燃料,依法查处禁燃区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相应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3)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本方案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615,本县原有政策措施与本方案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内容为准,本方案未涉及的政策措施,国家、自治区、吴忠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