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324001/2021-0014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07-15
责任部门: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1-07-15
关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停车场修理厂和大型厂房补偿问题的政策解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中共同心县委员会、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同党发〔2015〕33号)、《关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以地换房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同棚改指发〔2016〕0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停车场、修理厂和大型厂房补偿问题政策解释如下:

征收停车场、修理厂和大型厂房,被征收人选择以房换房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证等合法证件;有房子、围墙、大门等界址性构筑物;现状与2014年元月份航拍图一致。

征收停车场、修理厂和大型厂房,被征收人选择以地换房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持有且只有合法宅基地证;有房子、围墙、大门等界址性构筑物;现状与2014年元月份航拍图一致。补偿标准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标准: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即每户按0.6亩计0.6亩(含0.6亩)以内宅基地证登记面积按同类地段以地换房政策执行,超出0.6亩宅基地面积按每增加0.1亩置换10平方米楼房(多层楼房以一楼为安置基础楼层)补偿。超出0.6亩面积部分不再分户。

征收停车场、修理厂和大型厂房,被征收人无任何合法用地手续且现状与2014年元月份航拍图一致、无矛盾纠纷的,经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只采取以房换房政策予以补偿安置。

停车场、修理厂和大型厂房等界址性构筑物以外的属公共用地、公用巷道或沟道、河道等不属于个人所有或享有的,一律不予补偿。

停车场、修理厂和大型厂房的被征收人申请以私改营标准补偿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选择以房换房;房屋临主街面且门窗向主街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齐全;被征收的停车场、修理厂和大型厂房从2015年10月1日前至今一直营业。

被征收人对上述征收停车场、修理厂和大型厂房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认可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征收的停车场、修理厂和大型厂房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被征收的停车场、修理厂和大型厂房的土地属挂牌出让的,按照中共同心县委、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同党发〔2015〕3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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