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324001/2021-0014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07-15
责任部门: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1-07-15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随着我县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村镇建设工程规模逐年加大。为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依法科学指导村民规范建房,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县村镇建设和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体制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保障。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担负起指导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各乡镇(管委会)乡镇长(管委会主任)是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管委会)、住建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规和政策。要做好本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村镇建设工程月报()制度,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面积、工程地址、建设手续办理情况、项目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于每月30日前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村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出了问题,就要按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追究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的责任。

二、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和队伍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整合监管资源,充实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指导力量,改变监督管理到镇不到乡(村)、对公(房)不对私(房)的现象。各乡镇(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人有岗、事就位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管委会)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充实和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员队伍,按照实际工作量确定2名监督员、安排工作经费,具体负责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证工作正常开展。要重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机构的作用,将日常管理和技术服务延伸到位,建立起适应村镇建设量大、面广、点多特点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三、加强分类指导

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结合现有的行政管理资源,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实现综合管理。对乡镇规划区内限额以上的村镇建设工程,即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对限额以下即村镇建设工程投资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农民自建两层以上的住宅项目,要按照突出关键、管理下放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管委会)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加强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施工许可、地基验槽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抽查、入场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和预制构件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方面的管理。对村庄规划范围内农民自建住宅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要按照服务为主、加强指导的原则,加强对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及施工过程中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楼板钢筋、浇筑混凝土、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环节和工序的技术服务与指导。

四、规范村镇建设活动主体管理

对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方应选择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和选择有企业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者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并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由房主自行组织施工的,房主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

明确农村住房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各乡镇(管委会)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管委会)是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乡镇(管委会)、住建局要认真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市、县有关工程建设各项法规和政策。农房建设项目法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程序,严格办理相关手续。新建、改建、扩建村镇的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农村住房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建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工程报建、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相关手续。

六、加强村镇建设抗灾防灾管理

(一)村镇建设规划中划定建设用地时,要考虑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如山体滑坡隐患、地质条件不稳定、风口、有严重环境污染、不便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地域。

(二)按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要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有关抗震、抗风等防灾的要求,按照不同地区、区分不同结构形式,提出规模建设的村镇规划、建设中加强抗震抗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对基本完成的村庄规划,要组织专家对规划选址进行防灾评估;对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选址,必须进行合理调整,防患于未然。

(四)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加强对群众的抗震、抗风等防灾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提高全民的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将灾害损失控制降低在最低限度。

七、积极开展村镇建设工程技术服务

(一)乡镇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要将本乡镇开工建设的项目及时向县住建局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报告,以便及时掌握全县村镇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

(二)各乡镇(管委会)要联合县住建部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建房知识普及和普法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工程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通过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普及抗震防灾常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抗震防灾意识。

(三)各乡镇(管委会)要联合县人社部门加强对承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施工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村镇建筑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住建局要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图纸和施工工法的监管。

(四)各乡镇(管委会)要联合县住建部门加强通用设计图和标准设计图集的推广应用工作,逐步引导乡村建设的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型转变。

八、切实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清查

要全面细致地抓好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清查工作。对未依法取得审批的在建工程,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完善相关手续并依法确认无质量安全隐患后,方复工建设。对依法审批的在建房屋工程,要逐一认真细致检查,凡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对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工程,发现有质量隐患的,立即采取措施并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确认无质量安全问题的方可投入使用。

各乡镇(管委会)住建、人社等部门要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长期坚持的重点工作来抓,做到集中清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依法处理与加强服务相结合、发现问题与总结经验相结合,逐步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村镇建设管理体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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