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324001/2021-0014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07-15
责任部门: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1-07-15
同心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切实改善我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对自行租赁房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一种现金补贴。

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对象

具有豫海镇常住的非农业户口,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地确定的低收入标准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

三、申请领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豫海镇常住的非农业户口;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确定的低收入标准以下的家庭;

(三)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四、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方式

对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照已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配租增至建筑面积13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每平方米月补贴金额按上年度市场房屋租金月平均价的三分之二标准执行,每年从1月份开始按月补贴,每半年发放1次。

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金额计算方法

(一)配租家庭人口按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者豫海镇出具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证明计算。

(二)人均配租保障面积为13平方米。

(三)租赁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公布的上年度房屋市场租金月平均价的三分之二标准执行。

(四)月补贴金额计算公式:家庭配租人口×(人均配租保障建筑面积-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租赁补贴标准。

六、申请领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家庭应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或者监护人作为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2、申请人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3、单位、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二)申报材料齐全的,由申请人将填写的申报材料交户籍所在地社区,由社区将初审材料送豫海镇人民政府,豫海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书20日内通过调查、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意见报送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

(三)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与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定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七、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

补贴资金发放名单由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报县财政局核准后,由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专户开户行根据核准后的名单和金额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给个人。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采取存折的方式,由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专户开户行根据县财政局的要求定期划入。专户开户行负责积极主动配合县财政局做好开户工作,及时准确地办理开户和资金划转业务,在办理存折和资金存取时,不得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在发放资金过程中不得扣取其他费用。

八、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取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在做出取消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政府已配租了廉租住房的;

(二)购置了私有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人均超过13平方米的;

(三)申请人超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取消城市低保的;

(四)因家庭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

(五)申请人死亡的。

九、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管理

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实行年审制度,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进行调整。对骗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补贴款。

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杜绝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违纪行为,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附件: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