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01/2023-00182 发文时间 2023-11-16
发布机构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心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心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同心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同心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大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力度,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能,增强招商引资的科学性、规范性,提升十七条重点产业链招商引资项目质量和服务水平,做到科学招商、精准招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招商引资项目适用本管理制度:

(一)围绕十七条重点产业链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十七条重点产业链垂直配套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三条  信息收集。各产业链相关单位采取“线上+线下”模式,通过实地拜访、邀请客商考察、联系招商大使、开展中介交流合作、关注新闻网络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多渠道收集整理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线索,建立信息线索台账,移交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同步报送各产业链链长及牵头单位。

第四条  前期考察。各产业链牵头单位积极对接意向投资企业开展交流互访,宣传同心县情和优势特色,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和投资项目简介,掌握项目落地优惠政策需求和要素保障条件,与意向投资企业建立畅通沟通渠道,坚定企业投资同心的信心决心。

第五条  专题研究。各产业链牵头单位及时将投资项目简介、对接考察进度、企业政策需求、要素保障条件等报产业链链长,会同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邀请工业园区、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供电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项目可行性、政策符合性、条件满足性。

第六条  项目决策。各产业链链长、产业链牵头单位和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人积极协调双方主要领导,采取赴企参观考察或来同实地洽谈等方式,敲定投资合作意向,明确合作途径和方向。

第七条  协议起草。针对具备落地条件的项目,各产业链牵头单位、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联合企业起草框架协议或投资建设协议书,在征求各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修改完善经产业链链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对暂不具备落地条件的项目由各产业链牵头单位向企业做好解释工作,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先行列入项目储备库。

八条  项目签约。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各产业链牵头单位会同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与企业做好沟通联系,约定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签约人,请示双方领导同意后,举行签约仪式。

第九条  项目落地。坚持重点项目“五个一”(一个招商项目,一个包抓领导,一个工作专班,一套推进方案,一张作战图)工作机制,持续实行从项目对接、签约、开工、投产到后期跟踪服务的招、落、服一体化帮办代办服务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协助企业办理项目备案(核准)、企业登记、公司注册、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勘定、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前期事项,以一流的营商环境为项目落地保驾护航。探索“容缺受理”,制定公布“容缺后补”事项清单,明确主要申报材料、容缺后补材料、缺失材料补全时限及流程要求,实行“边受理、边审核、边补正”的要件准备与行政许可同步并联推进模式。

第十条  材料提供。各产业链牵头单位根据招商引资项目实施进度,协调企业提供公司章程、投资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等相关文件、当年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投资报表、无形资产明细表、工程量报表、购买设备发票(复印件)、合同协议或有关文件、各类资金投入明细表(企业盖章),收集整理后报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对比核算实际到位资金。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实地拜访。常态化开展招商引资登门拜访活动,及时掌握企业决策层的最新投资动向,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鼓励优质企业及优质项目客户来同考察投资。

第十二条  邀请回访。邀请企业高层来同回访、实地考察,及时宣传推介同心县资源优势、优惠政策、要素保障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加深企业的认识和了解。

第十三条  定期会议。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招商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考核奖惩。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根据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实际情况,定期对承担招商引资任务部门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落实成效等进行考核,将各单位开展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审定,结果纳入全县效能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管理制度同心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解释。

第十六条  管理制度自发文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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