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11/2023-00130 发文时间 2023-03-03
发布机构 同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2023年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
同心县2023年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帮助同心县“零就业家庭”、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等、脱贫户、三类监测户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全区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23〕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20号)文件精神,同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安置165名城镇公益性岗位及465名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现将同心县2023年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条件

2023年公益性岗位设置为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

安置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且通过市场化手段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已在我区进行失业登记,并在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就业困难人员录入和认定的12类人员。

1.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指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3.零就业家庭人员:指以家庭为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4.残疾人员: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且持有残疾证明的人员;

5.部队随军家属:指经军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6.复员退伍军人:指已退出现役,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7.失地农民:指具有宁夏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的农民;

8.进城务工人员:指在我区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民;

9.戒毒康复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戒毒康复人员;

10.刑满释放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

11.社区矫正人员:指在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

12.低保家庭人员:指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

以同心县乡村振兴局的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为准,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劳动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户家庭成员、三类监测户家庭成员。

二、工作岗位内容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安排在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从事公共服务、公益性服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例如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力统计调查员以及为城镇和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交通协管、县政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托管养老等服务的岗位;县政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和景区、景点、公共场所的保洁、县城绿化维护,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养、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安排在村“两委”后勤保障服务人员、乡村居民公共配送服务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乡村护林员、河(渠)道维护员、环境道路保洁员、乡村“老饭桌”服务员、移民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

三、岗位期限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安置公益性岗位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乡村公益性岗位所签订的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四、工资待遇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每月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同心县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以吴忠市202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138.7元为基数每月发放1345元,统一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五、申报、审核、安置程序

(一)个人申请。

1、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须持就业困难认定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户口簿》、《毕业证书》、《残疾证》、《低保证》、《退伍军人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向居住地的社区、乡镇民生服务站提出申请。

2、申请乡村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须持身份证明及户口本向户籍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申报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至4月10日

(三)审核程序。由街道社区、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对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初审,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四)公示安置。审核认定后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根据各用人单位岗位申请信息,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予以安置。

六、不属于安置对象的人员

1.涉嫌违法犯罪或者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调查、审查期间的;

2.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在公益性岗位工作;

3.安置公益性岗位后自动放弃的;

4.正在履行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

5.从事个体经营或正在享受创业贷款的人员;

6.无就业意愿、无就业能力的人员。

七、具体要求

1、报名人员要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提供就业状况不实或虚假申报的,发现后直接取消报名资格。

2.城镇公益性岗位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乡村公益性岗位每户家庭只能安置1人,不得一户安置多人。

3、安置到服务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要按时报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服从安排的或不按时到服务单位报到的,取消安置资格。

举报电话:0953-8721685


附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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