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7/2023-00182 | 发文时间 | 2023-08-28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葡萄酒生产储藏共享集成系统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
根据《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下达土地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计划的通知》(宁葡委发〔2023〕30号)文件精神,经过调查研究,现结合我县实际,为促进我县葡萄酒产业发展,带动乡村振兴,针对同心县葡萄酒产业发展的短板弱项,制定同心县葡萄酒生产储藏共享集成系统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瞄准做优“六特”产业,结合我县实际,创新栽培模式,加快推进我县葡萄酒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带动乡村振兴。
二、项目名称
同心县葡萄酒生产储藏共享集成系统建设补助项目。
三、建设内容及补助标准
支持同心县葡萄酒企业建设同心县葡萄酒生产储藏共享集成系统1套,该套系统应包括用于葡萄酒生产及储藏的除梗机1台、粒选机1台、破碎机1台、压榨机1台、螺杆泵1台、发酵罐1个、灌装线1条等,该套系统总建设成本应不低于78万元,该套系统建成后补贴26万元。
四、主要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利用现有资源,建设葡萄酒生产储藏共享集成系统1套,拓展酿造加工公共配套服务,补齐产业发展短板,提高农产品本地加工率,促进产业发展,带动乡村振兴。
五、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报资料目录。
(二)申报单位填写申请表及报告(说明企业运营状况)。
(三)企业项目证明材料。
同心县葡萄酒生产储藏共享集成系统建设证明材料,包含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安装生产场所证明材料(同心县境内)、购买发票、转账凭证、葡萄酒类生产许可相关资料、葡萄酒产品样品资料等。
(四)企业资质证明。
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征信报告。
(五)承诺书。
包括申报企业对所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承诺;申报企业对申报项目未曾享受过其他同类专项资金支持的承诺;以上申报材料需严格按照上述要件及顺序要求,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还需提交扫描件,封面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法人签章。
六、项目补助流程
申报企业建成同心县葡萄酒生产储藏共享集成系统后,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同心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申报材料,由县农业农村局对上述资料进行核实,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确定1条功能完备、产能稳定的葡萄酒生产储藏共享集成系统发放补贴,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经营主体按照财政拨款程序,由县农业农村局拨付资金,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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