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13/2021-00092 发文时间 2021-07-21
发布机构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关于年产450万块建筑砌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公示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关于年产450万块建筑砌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公示


同心县虎升工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长沙澈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450万块建筑砌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专家进行评审,综合专家意见,意见如下:

    一、项目位于同心县王团镇北村总用地面积为3335m2,主要建设生产车间450m2、原料库150m2、水泥筒仓1套粉煤灰筒仓1套、养护区1500m2及其他附属设施。项目总投资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处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建设性质、内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2、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主要废气为混合搅拌废气排放口产生颗粒物、筒仓产生的颗粒物、原料库产生的颗粒物,混合搅拌废气排放口产生颗粒物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排气筒处理,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筒仓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3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原料库产生的颗粒物采取封闭式原料库,并在卸料区、配料机的上方设水喷淋设施等,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3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用于厂区泼洒抑尘。

4、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搅拌机、压制成型机、配料机、皮带输送机等设备产生的设备噪声,选购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用减振、降噪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5、运营期固废主要为袋式除尘器收尘灰和生活垃圾,袋式除尘器收尘灰回用于生产线;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处置。

6、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三、本审查意见只对本《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性质、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审查意见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进行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运。

五、本项目的日常现场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吴忠市同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202107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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