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21/2024-00080 发文时间 2024-02-19
发布机构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康小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康小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康小艳

住所(住址)同心县河西镇下河湾村六社039号(620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640300*********229

执法人员:姜栋夫
    执法人员:马海礼
    202414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同心县委网信办转办的举报线索,称属地账号“小龙女8888破三十万”(快手号:XLN3***00)通过直播、小黄车链接、加微信等方式售卖豹子头、蜂王浆等壮阳药品,骗取粉丝钱财,侵害粉丝利益,要求我局进行查处。当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与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执法人员根据转办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同心县清水壹号小区12号楼3单元602室”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且有3款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经初步调查,发现举报人举报的壮阳药品为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将现场检查笔录及涉案产品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上报县局,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31120日从广东省广州市以120/盒的价格网购“organic HONEY”(蜂王浆)200盒,以115/盒的价格网购“JAGVAR POWER”(豹子头)600盒,以65/盒的价格网购“inRed”(女人花)300盒在快手APP中(快手账号:XLN3***00)进行销售,上述3预包装食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名厂址等标签。202414案发时,当事人150/盒的价格销售“organic HONEY”(蜂王浆)106盒,以145/盒的价格销售“JAGVAR POWER”(豹子头)340盒,以75/盒的价格销售“inRed”(女人花)90盒。当事人销售上述3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总货值为139500元,销售金额为71950元,违法所得14280元。我局于202414日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剩余的94盒“organic HONEY”(蜂王浆)、241盒“JAGVAR POWER”(豹子头)及206盒“inRed”(女人花)依法予以扣押(见同市监强制〔20241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14日,我局接同心县委网信办转办的案件线索1份共4页,证明该案件的线索来源。

220241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与现场照片10,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organic HONEY”(蜂王浆)94盒、“JAGVAR POWER”(豹子头)241盒及“inRed”(女人花)206盒,3预包装食品共541盒内外包装无标签的事实,同时证明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供货商的经营资质等合法手续的事实及现场情况。

3202414,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同市监限提20242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营业执照及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及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合法手续的事实

4202414,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同市监强制〔20241号)、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扣押依据、扣押时间、扣押财物的名称、数量等以及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的事实。

5202418日,当事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情况。

6202418日,当事人提供快手APP账号(快手账号:XLN3***00)下载、打印涉案食品的小黄车销售记录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的价格、数量的事实。

72024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取得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及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和违法所得等情况,同时,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网购并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8202318日,当事人提供整改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较好并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9202318日,当事人提供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及离婚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家庭困难的情况。

以上主要证据都经过了当事人的签字按印确认。

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我局于20241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市监罚告〔2024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另外,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减轻情节。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构成无照经营标签不合法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案审会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对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改正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标签不合法的organic HONEY”(蜂王浆)94盒、“JAGVAR POWER”(豹子头)241盒及“inRed”(女人花)206

2没收违法所得14280元;

3、罚款15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同心县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如无法定情形,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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