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33/2024-00010 发文时间 2024-04-18
发布机构 同心县预旺镇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预旺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预旺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白*
    地  址:吴忠市同心县预旺镇北关村
    2024年3月18日14时00分,同心县预旺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办工作人员在预旺镇北关村监督检查发现在城阳沟桥清水河西侧有偷牧的行为,有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证据证实。白*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之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白*态度端正,能够认识错误,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我单位于2024年3月18日依法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预执告字〔2024〕第(001)号,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但其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白*罚款肆佰元整(¥4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同心县预旺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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