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52/2024-00005 发文时间 2024-04-15
发布机构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豪龙建材有限公司

地  址 :同心县河西镇朝阳村

经查:你(单位)因年产1000万吨建筑用精品骨料项目(一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2024年3月28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4〕第(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4〕第(001)号),同时告知你公司享有申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肆万陆千贰佰 (¥462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同心县财政局,地址:宁夏同心县新区庆王街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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