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17/2024-00052 发文时间 2024-04-09
发布机构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同心县德丰种业有限公司

经查:

2024年3月8日,我机构接到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违法线索,其中涉及同心县德丰种业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宁春4号”的行为。同心县德丰种业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宁春4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之规定。2024年3月1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同心县德丰种业有限公司销售员马玉怀《询问笔录》一份、同心县德丰种业有限公司销售员马玉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材料一份(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一份、同心县德丰种业有限公司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一份、种子“宁春4号”进货票据一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本机关认为:

同心县德丰种业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宁春4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同心县德丰种业有限公司自2024年3月18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农(种子)罚告〔2024〕1号)后,五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放弃了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20袋50kg、10袋25kg的“宁春4号”种子全部转商;

2.罚款2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缴款通知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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