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31/2024-00019 发文时间 2024-03-28
发布机构 同心县韦州镇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韦州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韦州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明

地  址:宁夏同心县韦州镇旧庄村1540

经查:你在韦州镇旧庄村南台林地放牧的情况属实,你放牧的区域属于禁牧封育区域,你放牧的行为属于偷牧,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在禁牧封育区域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第二十二条:“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罚款壹仟元(50只×10元/只=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同心县财政局

开户行: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韦州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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