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38/2024-00014 发文时间 2024-03-19
发布机构 同心县兴隆乡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兴隆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兴隆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地  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荣达城市花园  

2024年3月9日21时,兴隆乡综合执法办工作人员接到王团村群众李世国举报,王团村村民*在兴隆乡王团村黄花地涉嫌擅自焚烧秸秆、枯草行为,经现场执法人员检查(勘验),过火面积约3亩。由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证据证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端正,能够认识错误,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我单位于2024年3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执告字〔2024〕第(001)号,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同心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或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码,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兴隆乡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同心县人民政府    承办: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40007宁公网安备640324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