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14/2024-00013 发文时间 2024-02-05
发布机构 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同心县优旺砂业有限公司

地  同心县豫海镇银水北苑

经查:你(单位)因未取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草原,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2024年1月2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综执告字〔2023〕第(0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综执听告字2023第(023)号),同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的罚款,即83.08元/亩×18.407亩×6=9175.52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同心县财政局,地址:宁夏同心县新区庆王街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4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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