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17/2024-00039 发文时间 2024-02-04
发布机构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同农(屠宰)罚〔2024〕1号

案由名称

宁夏瑞加祥肉食品有限公司未如实查验登记动物检验合格标志案

当事人(法人)

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324******111D

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28日接到吴忠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督办问题整改通知单》,经调查宁夏瑞加祥肉食品有限公司未如实登记动物检疫合格标志,导致宁8000014489和宁8000391237两组动物检疫合格标志流入市场的违法事实。

处罚事由

    其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经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加盖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检验合格标志。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之规定。

处罚依据

    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台账登记制度、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如实查验登记的;”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处罚日期

2024年1月24日

处罚机关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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