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17/2024-00029 发文时间 2024-01-24
发布机构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彦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

2023年12月1日,我机构接到同心县公安局移送的“假冒辽宁锦润种业有限公司案”,该案中涉及宁夏彦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其销售的种子“锦润919”外包装涂改标签的行为。宁夏彦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其销售的种子“锦润919”外包装涂改标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之规定。2023年12月1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宁夏彦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马得兰《询问笔录》两份、宁夏彦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人罗琼《询问笔录》一份、宁夏彦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锦润919”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

本机关认为:

宁夏彦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其销售的种子“锦润919”外包装涂改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宁夏彦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自2024年1月17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农(种子)罚告〔2023〕7号)后,五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放弃了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6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缴款通知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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