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权力清单
来源: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发表日期: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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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权力清单

一、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备注

1

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0119001000

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

内地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2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0119004000

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九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款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县级

内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0119006000

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县级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4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0119011000

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县级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5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迁移、拆除、修缮审批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修缮审批

0119012002

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第二款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

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修缮审批


6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其他用途审批


0119013000

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县级

县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其他用途审批


7

文物收藏单位借用或交换文物审批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0119017002

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条第三款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8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0119023000

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对县级博物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9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0119026000

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



10

广播电视类审批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0128005002

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县级

受理关于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申请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0128005006

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县级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0128005007

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303项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第一款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第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

受理关于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申请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0128005008

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七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县级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0128005012

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款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接收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第七条第一款  设立卫星地方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

受理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的申请


11

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核发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核发

0128014001

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修正国务院令第129号)

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第五条第三款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县级

受理关于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申请


12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0131002001

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一条第三款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

对举办全县性及以下的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0131002002

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国务院决定】《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1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0131003000

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69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14

举办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0131004000

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宁政发〔2023〕26号)

  

县级

举办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15

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批准


0131005000

体育总局、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

第八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办法》(宁政发〔1996〕85号)

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占用费。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70项: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审批,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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