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20-00336 发文时间 2020-03-27
发布机构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支持防护救治

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起至视疫情情况公告截止。

1.① 优惠主体: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② 优惠对象:按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补助和奖金

③ 优惠方式:免征个人所得税

2.① 优惠主体:其他参与疫情的防控人员

② 优惠对象: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性补助和奖金

③ 优惠方式:免征个人所得税

3.① 优惠主体:个人

② 优惠对象:单位发放的防疫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③ 优惠方式: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起至视疫情情况公告截止。

1.① 优惠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② 优惠对象: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支出

③ 优惠方式:全额退还、一次性税前税前扣除

2.① 优惠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② 优惠对象: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③ 优惠方式:免征增值税

3.① 优惠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② 优惠对象: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 优惠方式:免征增值税

4.① 优惠主体: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

② 优惠对象: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 优惠方式:免征增值税

5.① 优惠主体: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② 优惠对象:提供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 优惠方式:免征增值税

6.① 优惠主体: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② 优惠对象: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

③ 优惠方式: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起至视疫情情况公告截止。

1.① 优惠主体:企业和个人

② 优惠对象:

A: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现金和物品

B: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的物品

③ 优惠方式:全额税前扣除

2.① 优惠主体: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② 优惠对象:无偿捐赠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③ 优惠方式: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① 优惠主体:捐赠人

② 优惠对象: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

③ 优惠方式: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支持复工复产

减免税政策

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起至视疫情情况公告截止。

1.① 优惠主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② 优惠对象:2020年度发生亏损(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③ 优惠方式: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实施时间: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1.① 优惠主体: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② 优惠对象: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③ 优惠方式:免征增值税、暂停预缴增值税

2.① 优惠主体:湖北以外,其他省区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② 优惠对象: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③ 优惠方式: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减免税政策

实施时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和减征医保费政策均自2020年2月起执行。

1.① 优惠主体:参保中小微企业

② 优惠对象: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③ 优惠方式:免征期限不超5个月

2.① 优惠主体: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② 优惠对象: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③ 优惠方式:减半征收期限不超3个月

3.① 优惠主体:湖北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② 优惠对象: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③ 优惠方式:免征期限不超5个月

4.① 优惠主体:全国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

② 优惠对象:可申请缓缴社保费

③ 优惠方式: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5.① 优惠主体:参保单位

② 优惠对象: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

③ 优惠方式: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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