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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二星级)申报公告
来源: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发表日期:2022-06-28

全县各新型经营主体: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县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范化、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和示范带动能力,贯彻落实中央和区市县党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22年度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二星级)(以下简称示范场)申报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参照依据及申报范围。本年度申报的示范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64/T598-2010《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标准、示范场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起点标准》和《宁夏家庭农场示范创建评星定级工作方案》执行。已认定为县级(二星级)及县级(二星级)以上的示范社(示范场)不再申报。

(二)年度报告公示。申报的示范社和示范场必须按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且不存在经营异常等情况。

(三)财务会计规范。申报的示范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成员账户、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及时向县农业农村部门(农经站)报送会计报表。示范场要建立生产经营台账。

(四)规范化管理。申报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要在“宁夏农民合作社管理系统”和“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进行登记备案。农民合作社应依章程进行社务公开、民主管理,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生产管理等制度。

(五)社会声誉影响。申报的示范社和示范场恪守信誉、遵纪守法、示范带动作用强,与成员和周边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关系,在当地有良好声誉,具有一定知名度,示范带动作用强,未发生生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涉嫌非法集资等行为。

二、申报方式

2022年7月1日至7月20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提交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申报申请、申报表、营业执照、上年度报表、当年经营情况、金融部门征信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公示信息、安全生产排查表、信用承诺书。

三、审核流程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经营状况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根据审查审核结果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示范社、示范场,并集中报送申报材料。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推荐的示范社和示场进行考评验收,对符合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二星级)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授牌。

业务咨询:农业农村局何鹏肖、丁永迁;咨询电话:0953-8022837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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