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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同心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表日期:2020-03-09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我们草拟了《同心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现广泛征求意见。请将书面修改意见于2020年3月16日前反馈我办。

    联系电话:0953-8022350

    传真:0953-8022328

    邮箱:tongxinzhengfuban@163.com

    附件:同心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




同心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农业保险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农业保险各项工作,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局 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及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自治区《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区市县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的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人”)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财政投入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保险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投保人、经办机构与县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坚持自主自愿参与原则,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四)协同推进。保险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县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三、补贴政策

(一)中央补贴保险品种。

1.保险品种。

(1)种植业保险品种:小麦、制种小麦、水稻、制种水稻、玉米、制种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

(2)养殖业保险品种:成年奶牛、后备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2.单位保险保额。

(1)种植业:小麦500元/亩,制种小麦900元/亩,水稻600元/亩,制种水稻1000元/亩,玉米500元/亩,制种玉米700元/亩,马铃薯600元/亩,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600元/亩。

(2)养殖业:成年奶牛10000元/头(畜龄≥1年),后备奶牛5000元/头(畜龄≥2个月),能繁母猪1500元/头(畜龄≥1年),育肥猪800元/头(畜龄≥2个月)。

3.保险费率:种植业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为4%;养殖业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为5%。

4.保费补贴。

(1)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小麦、水稻、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保险保险费补贴,中央财政承担47.5%,自治区财政承担32.5%,县财政不承担补贴,投保人自缴20%;马铃薯和其他粮油作物保险保险费补贴,仍按照中央财政承担40%,自治区财政承担30%,县(市、区)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执行。

(2)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中央财政承担50%,自治区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二)自治区补贴保险品种。

1.保险品种。

(1)种植业保险品种:枸杞、酿酒葡萄、露地蔬菜、设施农业(日光温棚、大拱棚)。

(2)养殖业保险品种:肉牛基础母牛、肉羊(基础母羊、种公羊)。

2.单位保险保额。

(1)种植业:枸杞种植2000元/亩,酿酒葡萄种植1500元/亩,日光温棚10000元/亩(包括墙体、薄膜、棚架及棚内作物等),大拱棚(单体占地面积600平米以上)3000元/亩(包括薄膜、棚架及棚内作物等),露地蔬菜1000元/亩。

(2)养殖业:肉牛基础母牛6000元/头(畜龄≥1年),肉羊(基础母羊、种公羊)600元/只(畜龄≥6个月)。

3.保险费率:种植业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为4%;养殖业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为5%。

4.保费补贴。

(1)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投保人自缴20%。

(三)县补贴保险品种。

1.保险品种。

(1) 种植业保险品种:苹果、覆膜西瓜、红枣、中药材、小杂粮、饲草料(苜蓿、青贮)。

(2)养殖业保险品种:肉牛、牛犊、肉羊。

2.单位保险保额。

(1)种植业:苹果700元/亩,腹膜西瓜800元/亩,红枣500元/亩, 中药材800元/亩,小杂粮400元/亩,饲草料(苜蓿、青贮)500元/亩。

(2)养殖业:肉牛5000元/头(6个月≤畜龄<1年),牛犊2000元/头(1个月≤畜龄<6个月),肉羊500元/只(畜龄≥2个月)。

2.保险费率:种植业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为4%;养殖业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为5%。

3.保费补贴。

(1)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4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40%,投保人自缴20%。

四、承保范围、方式及期限

(一)承保范围。县内投保农户(农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的补贴。

(二)承保标的。

1.种植业:以投保人实际种植的作物面积为准。

2.养殖业:以投保人实际养殖的牲畜数量为准。

(三)保险期限。养殖业、温棚(日光温室、大拱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林果业、种植业作物从种植或移栽成活起至产品成熟收获止。。

五、保险责任范围

各农业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和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保险条款,并报县财政局审核备案。

(一)保险责任。

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责任为自然灾害、重大病害以及意外事故等对投保人造成的损失。种植业保险责任以损失率达到20%以上(包括20%);养殖业保险责任为动物疾病、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

在保险期内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保险机构按照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到户实际金额后进行赔付。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保险机构进行赔付。保险机构不得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折扣残值。保险责任范围具体如下:

自然灾害、重大病害及意外事故范围。根据国家公布的自然灾害、重大病害及意外事故现象,结合我区地理位置等情况主要包括: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雨涝、旱灾、风害、冰凌、冻害、雪害、雹害、雷电、沙尘暴等。

(2)重大病害。①种植业病害主要包括:霜霉病、晚疫病、白锈病、疫霉根腐类病害、灰霉病、叶霉病、菌核病、褐斑病、炭疽病、黑星病、叶斑病、早疫病、白粉病、锈病、枯黄萎病、青枯病、疫霉根腐病、茎基腐病、菌核病、蔓枯病、立枯猝倒病、根结线虫病、病毒病、细菌性病、瓜类果斑病、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等。②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吸血虫病等。③能繁母猪及育肥猪:口蹄疫、猪丹毒、猪肺炎、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害、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④基础母牛:口蹄疫、炭疽、创伤性网胃炎、急性瘤胃鼓气等。⑤基础母羊(种公羊):巴氏杆菌病、炭疽、口蹄疫、气肿疽、焦虫病、链球菌病、羊痘、羊快疫、羊坏死杆菌病、羊猝狙、羊黑疫、羊肠毒血症、传染性胸膜肺炎、支原体肺炎、小反刍兽疫等。

(3)意外事故主要包括:地震、水灾、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落等。

(4)其他:主要因各种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情况。

(二)免赔及优惠。

1.保险机构应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种植业保险起赔点为损失率达到20%以上(包括20%);其他险种严格按照条款执行。

2.保险机构应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内无赔款的投保人,在下一保险期内给予一定保险费减免优惠。

六、保险管理

(一)机构管理。

1.招标管理。由县财政局严格按照自治区农业保险相关规定,择优招标。

2.合同管理。采用标准化保单,实行保单明示,对费率、保费(中央、自治区、县(区)及投保人承担比例)、保险期限、保障金额、保险责任、理赔责任等进行明列。

(二)业务管理。

1.业务开展。农业保险机构开展保险区域不得跨乡镇开展保险业务,保险标的以属地为准。在承保过程中要将投保人险种、投保面积(数量)、保额、保费以及发生赔偿后险种、投保面积(数量)、保额、赔偿等结果要在所属乡镇的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并在政府网站公开公示。

2.理赔服务。农业保险机构的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服务、迅速勘查、准确界定、合理理赔、赔付到户”的原则,及时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和办法,切实做好理赔工作。经办机构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提供完整的理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偿款直接支付到受损投保人指定账户,避免影响投保人的后续抗灾、救灾工作,对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逾期的经办机构,可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予以处理,情况严重的直接取消业务经营资格。

3.绩效考核。以结果为导向,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对承保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上一年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农业保险机构进行调整。

4.政策处罚。对各种虚假承保、虚假理赔、骗取补贴等弄虚作假的保险机构及投保人,一经查实,对保险机构直接取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资格;对投保人列入农业保险黑名单,两年内不享受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

(三)保险费管理。县财政承担的保险费补贴,应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各级财政承担的保险费补贴比例,向承保机构据实结算保险费补贴,不得相互拆借或抵顶;不得替投保人代缴其应当承担的保费。县财政保险费补贴不到位的;投保人自缴保费不到位的,自治区财政在结算全年保险费补贴比例时不予认定和结算。

七、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是支持农牧业发展的保护体系,是维护农牧民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参与农业保险的有关各方要切实提高对农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保障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我县成立以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分管农业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县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气象和保险承办机构为成员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积极宣传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推动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协调处理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和村成立以乡(镇)长、村主任为组长的工作小组,配合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共同做好农户保险承保范围界定、农户自交保费收取、报案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争议协调等工作。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本县种植业、养殖业年度种植面积和畜牧养殖具体数量证明。

(二)明确职责分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做好农业保险服务保障工作。

县财政牵头完善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做好保险费补贴资金年度预算、管理及拨付工作,并积极向中央、自治区申请保险费补贴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对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强化专业技术服务;指导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积极协助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共同开展承保、理赔及农牧业防灾、防疫工作;监测和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监督因疫病、疾病导致病死牲畜的无害化处理,协调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评估;设立县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对农业保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跟踪问效。

县级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投保人的投保、报案受理、勘查定损、理赔兑付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按时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为农民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完善服务机制。要积极支持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建立服务机构,在政策宣传、业务开展、人员聘用方面给予支持,共同建立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林、畜牧)业专家参与农业保险理赔机制,组成农业保险专家协作网,对于重大灾害或案情较复杂的案件提供专业意见,解决农业保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在定损过程中要充分尊重采纳专家意见,提升理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切实保障农牧户权益。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媒体和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宣传海报等媒介,切实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宣传工作要深入到乡村和农户,引导和调动广大农民及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参加保险,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水平,为顺利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强化监督检查。县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保险经办机构等要切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加大对农业保险补贴工作的监督力度,对违规操作、虚假承保、虚假理赔、挪用赔款等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推动提高违规成本。有效防止虚构标的、重复投保、冲销投保人保险费等骗取农业保险费补贴现象的发生。乡(镇)政府要协同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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