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民意征集
关于征求《同心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表日期:2020-09-21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我们草拟了《同心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广泛征求意见。请将书面修改意见于2020年9月28日前反馈我办。

  联系电话:0953-8022350

  传真:0953-8022328

  邮箱:tongxinzhengfuban@163.com

  附件:同心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


同心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发〔2017279号)和《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492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环办〔201496号)中水土保持类型生态功能区指标体系进行资料收集和自查,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年度考核时间安排完成资料的上报。

二、工作进度安排

20201015日前:召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传达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要求,进行业务培训,布置工作任务。

20201020日前:各相关单位收集考核资料并报送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20201030日前:完成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材料,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11月:迎接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现场核查。

三、任务分工

人大办负责县级生态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认定工作。提供人大代表对生态环境工作满意度测评(2019年度县级生态环境工作完成情况满意度评议)及同心县2020年公共财政预算批复。

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辖区内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及评分,协调各有关部门报送数据,提供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批准文件、生态环境保护创建相关文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公园)、由区、市与县人民政府签定的年度生态环境目标任务或目标责任书、县人民政府与各单位、各企业签定的责任书、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生态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县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会议会务材料。

发改局按要求负责本部门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及考核工作。按要求提供2020年产业增加值相关数据及2019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考核情况。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编制考核工作报告,整理、汇总、审核考核资料,开展环境监测,审定相关数据并及时上报。提供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命名生态县批准文件、农环项目相关资料、空气自动监测站验收相关资料、连续四个季度的有效性监测报告、拨付监测经费发票复印件。

财政局按要求提供同心县2020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和相关资金凭证、用于2020年县域考核环境监测等方面的预算证明、经费拨付凭证等,确保考核落实到位。

自然资源局按要求提供耕地和建设用地、国土面积、未利用地、土地利用信息、土地利用补充信息、林草地指标证明材料及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土地复垦等生态建设及保护项目、生态创建相关资料(名称、公告或批复)。

住建局按要求提供城市绿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立项文件、验收报告)、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环保验收材料、县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竣工验收材料,以及县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县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包括定期维护、监测、渗滤液处理等资料、垃圾填埋厂、污水处理厂从立项到验收的所有资料)。

水务局按要求提供水域湿地、土壤侵蚀指标证明材料及水土保持及治理等生态建设及保护项目相关资料。

农业农村局按要求提供生态移民迁出区土地复垦及退牧还草等生态建设和保护项目及生态创建、退耕还草、退牧还草、保护性耕作等方面的相关资料。

统计局按要求提供县域自然、社会、经济相关信息。

气象局按要求提供2019年全县平均气温和降雨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提供本乡镇污水处理站和垃圾填埋场运行情况的相关记录,并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四、指标解释

(一)自然生态指标

1.林地覆盖率:概念见《实施细则》,林地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部门2019年度部分统计监测数据

2.草地覆盖率:概念见《实施细则》草地覆盖率=(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2019年度部分统计监测数。

3.林草地覆盖率:概念见《实施细则》林草地覆盖率=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

4.水域湿地覆盖率:概念见《实施细则》水域湿地覆盖率=(河流(渠)面积+湖泊(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水务部门2019年度统计监测数据。

5.耕地和建设用地:概念见《实施细则》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2019年度统计监测数据。

6.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概念见《实施细则》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地质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文化旅游等各类受保护区域的对口管理部门,截止到2019年的各类受保护区域面积数据。

注意:提供各类受保护区域批准的文件。受保护区域的面积单位为平方公里,注意单位转换。如果一个受保护区域跨越县级行政区,则只填报位于本县范围内的面积,对口管理部门要提供说明文件。

7.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概念见《实施细则》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土壤中度侵蚀面积+土壤强烈侵蚀面积+土壤极强烈侵蚀面积+土壤剧烈侵蚀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部门2019年度统计监测数据。

注意:该指标为差异化指标,只针对水土保持类型考核县域,其他类型县域不必填报。数据来源于水土保持部门的土壤侵蚀调查工作。

8.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概念见《实施细则》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半固定沙丘(地)面积+流动沙丘(地)面积+风蚀残丘面积+风蚀劣地面积+戈壁面积+沙化耕地面积+露沙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部门2019年统计监测数。

注意:该指标为差异化指标,只针对防风固沙类型考核县域,其他类型考核县域不必填报。数据来源于林业部门定期开展的荒漠化调查工作。

9.植被覆盖指数:概念见《实施细则》,差异化指标,只用于防风固沙和水土保持类型县域。

(二)环境状况指标

1.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概念见《实施细则》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SO2排放量+COD排放量+NH3-N排放量+NOX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单位:kg/km2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统计数据

2.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概念见《实施细则》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认定污染源的监测达标频次/县域内全部认定污染源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数据来源:环境监测数据

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概念见《实施细则》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年达标排放污水量(万吨)/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量(万吨)×100%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住建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概念见《实施细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数据来源:环境监测数据

注意:只对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两类。

五、监测工作方案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1.监测对象

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2.监测指标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23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93项。

3.监测频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月监测1次,每年12次,每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月监测1次,每年监测12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1.监测点位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点位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炭(CO)、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等6项指标。

3.监测频次

连续24小时不间断监测。

(三)重点污染源监测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1.监测对象

按照经生态环境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污染源名单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当年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六、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客观填报数据,编写自查报告,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要特别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

(二)自查报告中的数据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三)各责任单位要搜集提供近两年来环境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方面的照片,照片拍摄时要突出主体及典型特征,既要有近景、远景照片,又要有全景照片。照片尺寸不小于2500×1500像素,大小不低于1M,照片上面能显示拍摄时间,以JPG格式存储。

(四)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的单位及量纲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

(五)各责任单位编制的自查报告、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需加盖部门公章,报送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六)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不得低于100万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