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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同心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表日期:2020-10-09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我们草拟了《同心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现广泛征求意见。请将书面修改意见于2020年10月16日前反馈我办。

  联系电话:0953-8022350

  传真:0953-8022328

  邮箱:tongxinzhengfuban@163.com

  附件:同心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同心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土地流转程序,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规模经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经营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完善土地流转优惠政策,明确土地流转上限标准,防范土地流转风险,推动我县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是坚持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是坚持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原则。

四是坚持流入方必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具有相关资质的原则。

五是坚持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原则。

三、农村土地流转主体、形式和程序

(一)农村土地流转主体:

1.流出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户。

2.流入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以及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

(二)农村土地流转形式: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流转双方可以自愿协商流转,也可以委托村(组)流转。实行委托流转的,农户应出具农村土地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未经农户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替农户流转土地。

(三)农村土地流转程序:

1.农户自行流转。流转双方有流转意向,由农户向村(组)申请,经村(组)审查,由乡镇(管委会)指导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以转让形式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村委会同意。

2.村组牵头统一流转。涉及的农户均应书面委托村(组)。流转形式、期限、标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村(组)统一组织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在大面积土地集中、连片流转过程中,对少数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由乡镇(管委会)、村(组)协调,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用本村(组)其他愿意流转土地的农户承包地或村(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农村土地统一流转公平、公开、公正。

3、村组流转集体资源。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耕地、水面、“四荒”地、林地以及村庄整治开发的宅基地等,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流转。流入方在流转期间,可以联合其他人员(企业)经营。对未取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村(组)一律不得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须经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鉴证,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持一份,乡镇(管委会)、村各备案一份。对流转期限较长,面积或标的较大的流转合同,还应向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乡镇(管委会)、村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做好对流入方生产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履约能力、资信等情况的调查,建立资信档案。

四、农村土地流转模式

(一)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模式。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流入农户流转出的土地,发展农业规模生产,从事较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

(二)土地股份合作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也可以采取租赁和股份合作等方式,吸引种粮大户、种植能手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投资经营,对流转收益按股实行保底分红。

(三)集中托管经营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户将所承包的耕地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经营,在农资采购、农事操作和作物销售等方面实行托管,收益按协议兑现。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办基地模式。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土地,建立生产基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民增收。

五、扶持政策

(一)强化农业科技投入。凡良种繁育基地、新产品展示和新技术推广优先在土地流转面积达2000亩以上(含2000亩)的经营主体所经营土地上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规模经营主体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生产管理、技术人员培训,同时将农机具购置补贴项目进一步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对流转面积达2000亩以上(含2000亩)的经营主体,在符合立项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土地整治、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等涉农项目,加大对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三)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对流转面积达2000亩以上(含2000亩)的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解决其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困难。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四)优先解决农业管理用地。对流转面积达2000亩以上(含2000亩)的经营主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为辅助生产建造的管理用房、晒场、仓储等设施用地,可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进行管理,具体按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优先办理户籍转移。跨区域流转土地的流入方申请迁移登记为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六、风险防控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的基础上,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

一是明确上限控制标准。单个工商资本流转土地上限控制在10000亩以内,工商资本流转农地总面积占乡镇(管委会)区域内承包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二是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同心县农村土地流转审查审核制度》《同心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同心县农村土地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同心县农村土地流转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四项制度,认真对辖区内土地流转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土地流转合法合规。

三是农业农村局每年对各乡镇(管委会)土地流转、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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