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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同心县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表日期:2020-10-09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我们草拟了《同心县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广泛征求意见。请将书面修改意见于2020年10月16日前反馈我办。

  联系电话:0953-8022350

  传    真:0953-8022328

  邮    箱:tongxinzhengfuban@163.com

  附件:同心县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同心县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壮大我县村级集体经济,加强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区、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以下简称村集体资金),是指由财政拨款、帮扶单位援助、闽宁协作资金、社会捐助、村集体自有资金等用于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资金。

第三条  乡镇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责任主体,各行政村是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实施主体,乡镇要指导村积极探索资源开发型、资产盘活型、产业带动型、服务创收型、物业租赁型、乡村旅游型、村民联动型、社村共建型、社会帮扶型和股份合作型等发展模式,要做好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管理的主体,要建立专账,独立核算,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五条  各村要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使用资金。健全风险管控机制,定期对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投入项目的实施质量、成效等进行分析评估。

第六条  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使用以村为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经村“两委”谋划,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进行票决。

第七条  各村将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方案确定后,上报所在乡镇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审定,并以乡镇党委或政府正式文件上报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八条  村集体资金使用范围:

(一)产业设施建设。村集体资金可用于暖式大棚建设,地方特色产品加工、销售等厂房门店建设及仓储、冷藏、物流等产业设施建设。

(二)机械设备购置。为规模生产经营配套服务的农业机械、喷药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烘干设备及电子商务等机具购置。

(三)生产费用周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土地流转、土地整治、有偿服务、劳务等费用;购买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资料所需的资金。

(四)投资入股经营。扶持资金用于与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合作经营或投资、参股等。

(五)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九条  扶持资金及收益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不得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以外的项目配套;不得用于偿还村庄债务;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补贴;不得用于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拨款及核算

第十条  资金拨付下达至各乡镇财务室。由所扶持村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开具收款收据并经乡镇主要领导批准后,将扶持资金转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村集体经济资金按照村财乡管各项制度,各乡镇(管委会)安排专人负责各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会计账簿建立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村集体资金进行投资时,要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票决。对外投资时,要与经济实体、企业等签订投资协议,确保年均纯收益不低于6%,且每年要按照投资协议按时收取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  为确保扶持资金安全,对资金投入企业参股经营的,要明确对应物或抵押物,签订正式的抵押合同,明确投入资金,并进行公证。用村集体资金自建的项目,也要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第五章  督查考评

第十三条  县委组织部要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对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合作经营的,乡镇要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主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入股资源、合作模式、合作期限、收益分配等。各村要建立健全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发展档案,实行“一项目一档”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管护和运营制度,明确责任,任务到人。

第十五条  县委组织部要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测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各乡镇(管委会)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要专款专用,接受县纪委监委、审计和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检查。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同心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土地流转程序,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规模经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经营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完善土地流转优惠政策,明确土地流转上限标准,防范土地流转风险,推动我县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是坚持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是坚持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原则。

四是坚持流入方必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具有相关资质的原则。

五是坚持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原则。

三、农村土地流转主体、形式和程序

(一)农村土地流转主体:

1.流出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户。

2.流入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以及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

(二)农村土地流转形式: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流转双方可以自愿协商流转,也可以委托村(组)流转。实行委托流转的,农户应出具农村土地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未经农户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替农户流转土地。

(三)农村土地流转程序:

1.农户自行流转。流转双方有流转意向,由农户向村(组)申请,经村(组)审查,由乡镇(管委会)指导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以转让形式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村委会同意。

2.村组牵头统一流转。涉及的农户均应书面委托村(组)。流转形式、期限、标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村(组)统一组织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在大面积土地集中、连片流转过程中,对少数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由乡镇(管委会)、村(组)协调,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用本村(组)其他愿意流转土地的农户承包地或村(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农村土地统一流转公平、公开、公正。

3、村组流转集体资源。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耕地、水面、“四荒”地、林地以及村庄整治开发的宅基地等,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流转。流入方在流转期间,可以联合其他人员(企业)经营。对未取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村(组)一律不得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须经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鉴证,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持一份,乡镇(管委会)、村各备案一份。对流转期限较长,面积或标的较大的流转合同,还应向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乡镇(管委会)、村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做好对流入方生产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履约能力、资信等情况的调查,建立资信档案。

四、农村土地流转模式

(一)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模式。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流入农户流转出的土地,发展农业规模生产,从事较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

(二)土地股份合作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也可以采取租赁和股份合作等方式,吸引种粮大户、种植能手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投资经营,对流转收益按股实行保底分红。

(三)集中托管经营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户将所承包的耕地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经营,在农资采购、农事操作和作物销售等方面实行托管,收益按协议兑现。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办基地模式。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土地,建立生产基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民增收。

五、扶持政策

(一)强化农业科技投入。凡良种繁育基地、新产品展示和新技术推广优先在土地流转面积达2000亩以上(含2000亩)的经营主体所经营土地上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规模经营主体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生产管理、技术人员培训,同时将农机具购置补贴项目进一步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对流转面积达2000亩以上(含2000亩)的经营主体,在符合立项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土地整治、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等涉农项目,加大对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三)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对流转面积达2000亩以上(含2000亩)的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解决其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困难。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四)优先解决农业管理用地。对流转面积达2000亩以上(含2000亩)的经营主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为辅助生产建造的管理用房、晒场、仓储等设施用地,可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进行管理,具体按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优先办理户籍转移。跨区域流转土地的流入方申请迁移登记为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六、风险防控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的基础上,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

一是明确上限控制标准。单个工商资本流转土地上限控制在10000亩以内,工商资本流转农地总面积占乡镇(管委会)区域内承包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二是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同心县农村土地流转审查审核制度》《同心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同心县农村土地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同心县农村土地流转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四项制度,认真对辖区内土地流转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土地流转合法合规。

三是农业农村局每年对各乡镇(管委会)土地流转、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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