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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同心县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同心县民政局 发表日期:2020-02-18

为深入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创新,优化社会救助工作审核审批流程、提高救助效率,规范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和监督运作程序,全面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7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19〕1号)和《同心县加强新时代基层民政工作提高为民服务能力实施方案》(同党办发〔2019〕10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同心县民政局编制《同心县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20218日至2020318日,期限:1个月。

联 系 人:马强(同心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8022116

电子邮箱:nxtxmzj@163.com

附件:《同心县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征求意见稿)》


                                               同心县民政局

                                              2020年2月18日


 

同心县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

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创新优化社会救助工作审核审批流程、提高救助效率,规范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和监督运作程序,全面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7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试点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自治区和吴忠市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要求,在全县形成制度健全完善、政策衔接配套、标准科学合理、补助水平适度、资金筹集落实、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城乡低保工作机制,将原来由县民政局承担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切实扩大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协调、政策执行和服务群众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转变工作职能,做到权责统一,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服”结合,权责统一,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

(二)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革除群众最不满意的弊端,创新工作方法、健全机制体制、转变工作作风。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制度,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中的作用更加明显。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全县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管委会)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同心县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丁炜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马俊文同志担任,成员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政府办、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审计局、市监局、医疗保障局、扶贫办、残联、中国人民银行同心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由民政局局长周治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工作的领导,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

四、下放范围

在全县12个乡镇(管委会)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五、工作内容

(一)采取政府授权,下放审批权限。积极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机制改革,经同心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采取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形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理顺权责关系,明确责任主体。按照《同心县加强新时代基层民政工作 提高为民政服务能力实施方案》推动五个加强”、创新社会救助机制,明确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确保各级各部门责任主体落实到位,切实提高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精准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1.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监管主体责任。制定全县低保相关政策,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低保工作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抽查和复审。对全县民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提交的次月低保对象花名册向财政局申请资金,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会同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査,加强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负责全县低保统计报表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审批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长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民政干事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包括申请受理、组织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发起核对和审批,系统录入、月结,公示监督(民主评议结果、审批以及低保对象长期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并负责于每月25日前,提交乡镇(管委会)次月低保对象花名册报送县民政局低保中心备案并做好报表填报工作。

3.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受理及初审工作。按照十三个一”工作法,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或受理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委托代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做好受理申请、系统录入,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民主评议结果公示、审批结果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结果告知(一次性告知、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调整停发告知)。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

(三)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水平。民政局要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同心县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制定切合实际和便于操作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细化操作流程,落实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水平。

(四)完善信息数据,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水平。民政局要加强与自治区、吴忠市民政部门的联系,及时理顺最低生活保障系统网上审批程序,争取自治区单独设置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网上审批最低生活保障模块,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端口前置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到数据、信息共享。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203月10日至2020年4月30)结合实际,制定同心县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动员部署启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培训计划、工作计划并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抓好组织实施,于410日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至民政局备案。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实施,创新工作实践,优化工作流程,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对各个阶段的工作要认真进行小结,及时反馈相关工作信息和进展情况。民政局要通过督促指导和深入调研等方式,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制度。

(三)深化提高阶段(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总结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做法及成效,于2020年12月10日前向民政局报送工作评估总结报告和创新实践成果。民政局做好工作的评估总结,认真分析、总结经验,不断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批事项受理、审核、审批改革工作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各乡镇(管委会)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各项工作,要加大低保政策制度的宣传,要完善管理规定和评议规则,要严肃纪律,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落地落实。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的调研提出进一步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民政局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抓好试点工作综合协调,细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流程、培训和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工作。财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安排、保障供给和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并测算落实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及长期规范工作的必要业务经费和工作经费。人社局积极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医疗保障局负责做好资助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工作。扶贫办要做好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积极发展生产,增收脱贫。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监局、残联、中国人民银行同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信息核对认定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及时调整充实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工作人员,确保民政工作有人管、有人干。民政局要通过加强社会救助入户核查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认真履行社会救助服务管理职能,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

(三)加强政策宣传。了解政策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利用村(居)务公开、发放宣传资料、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入千家进万户,使群众真正了解惠民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有关工作的要求及申报程序。

(四)加强督促指导。纪委监委、政府督查室、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工作,经常深入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调查研究,特别是要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注意发现和培育典型,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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